【科普論壇】精神和心理疾病的權威診斷一定可靠嗎?(三)
(三)
導語;
精神/心理健康知識已經廣泛傳播,越來越多的人也主動走進精神科、諮詢室尋求幫助。然而,精神/心理疾病的診斷,目前是以症狀表像作為依據,無法做到以病因、病理來命名和判別疾病。在這種情況下,診斷結果真的“準確”嗎?根據診斷結果所做的心理治療,到底有多高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呢?
來源 | 《返樸》(微信ID:fanpu2019)
撰文 | 若寒(德國慕尼克大學臨床心理學及認知神經科學碩士、臨床心理學博士生)
混亂的分類構思(1)
我們先以人格障礙的分類診斷為例:
在先行的DSM-IV及DSM-IV-TR中,11種特定的人格障礙類別被歸入三個大的組別,每一種類別的診斷標準是一系列症狀的組合:
A. 怪異/古怪組 (包括:偏執型、分裂樣、分裂型人格障礙)
B. 戲劇化/情緒化/不穩定組(包括:反社會型、邊緣型、表演型、自戀型人格障礙)
C. 焦慮/恐懼組(包括:回避型、依賴型、強迫型人格障礙)
D. 其他未特定說明
最新版的DSM-5對人格障礙的診斷方式做了新的嘗試,但也沒有完全放棄以類別作為診斷。在新嘗試中,診斷標準不再是簡單地羅列症狀,而是給出了6種特定人格障礙類型以及相對應的人格功能和人格特質的具體描述;並允許對任何其他不符合此6種標準的人格障礙,使用“人格功能”和“人格特質”這兩個維度做具體描述。類似的變化也發生在ICD-11中。
從那些人格障礙的分類命名中,也許你已經發現,在擁有具體命名的類型之外,都要預留出無法明確歸類的條目。而這樣的情況出現在幾乎所有的診斷類別當中,也就是說,實際觀察到的症狀可能不符合任何一種已經給定的疾病類型的診斷標準。在實際臨床應用中,還不可避免地頻繁出現“共病現象”,即患者的症狀同時符合兩種及以上的疾病類型診斷標準。
於是,隨著臨床觀察的不斷積累,有些診斷類別列出了越來越長的補充分類、特例說明、附加特徵,或與其他診斷類別之典型症狀間類似“共病”的條目等,以適應臨床使用。下面舉幾個簡單的例子。
比如,ICD-11中,診斷分類編號6A70“單發作期抑鬱症”條目下就包括:6A70.0單發作期抑鬱症-輕度;6A70.1單發作期抑鬱症-中度-無精神病性症狀;6A70.2單發作期抑鬱症-中度-伴精神病性症狀。。。。。。(等等若干個)。
看得又暈又累?但這仍只是和抑鬱症有關的診斷分類中的一小部分。
(未完待續。掃描二維碼進入官網閱讀完整內容)
編 輯 |李沁
新媒體 |李偉強
審 校 |肖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