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論壇】精神和心理疾病的權威診斷一定可靠嗎?(二)

发布时间:2022/10/27 点击数:

導語;

精神/心理健康知識已經廣泛傳播,越來越多的人也主動走進精神科、諮詢室尋求幫助。然而,精神/心理疾病的診斷,目前是以症狀表像作為依據,無法做到以病因、病理來命名和判別疾病。在這種情況下,診斷結果真的“準確”嗎?根據診斷結果所做的心理治療,到底有多高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呢?


來源 | 《返樸》(微信ID:fanpu2019)

撰文 | 若寒(德國慕尼克大學臨床心理學及認知神經科學碩士、臨床心理學博士生)


兩大權威分類診斷系統


目前國際上通用的精神/心理疾病分類診斷系統有兩套,分別是:


1) 國際衛生組織(WHO)的ICD-11(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國際疾病分類,第11次修訂版,2018)[1]中的第六章《精神、行為或神經發育障礙(Mental, behavioural or neurodevelopmental disorders )》,在首發於1989年並延續使用了近三十年的前一版本ICD-10[2]中,這一章節名為《精神和行為障礙(Mental and behavioural disorders)》;


2)美國精神疾病學會(APA)的 DSM-5(The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5版,2013)[3],前兩版分別為1994年發行的第四版DSM-IV和2000年發行的第四版修訂版DSM-IV-TR[4, 5]。


兩套分類診斷系統都有著一定的歷史,第一版DSM發行於1952年;而ICD由於涉及所有疾病類別,最早的雛形更可追溯到1891年。兩者大致上都是平均每十年修訂一次。


精神/心理疾病分類診斷系統的每一次修正與發展,一方面是基於大量臨床科學研究帶來的對疾病的新理解和原則上更深入的認識,從而對分類方法和診斷原則進行的修改、調整、細化和增補等;另一方面,它也受到更廣泛的社會政治和歷史文化發展大背景的影響[6, 7]。


橫向比較兩套分類系統,兩者最大的共性是:它們主要都以外在的症狀表現作為疾病分類和診斷的主要依據;而非依據病因。因此,“診斷結論和分類”可能並不能真正體現疾病的“本質”。


縱向比較兩套分類系統,它們都是“與時俱進”的。這也意味著:此刻的“診斷結論和分類”,只是歷史進程中的當前認知,並非最終定論。


因此,它們並不完善。事實上,研究者們已經認識到現行診斷系統的許多缺點[7, 10, 11]。我們來看看它們顯現出的一些問題。

(未完待續)


澳門導報


編  輯 |丁新

新媒體 |爾雨林

審  校 |肖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