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導報】港澳旅遊從業人員可在橫琴 法規正式出臺
(本報消息)《珠海經濟特區港澳旅遊從業人員在橫琴新區執業規定》經珠海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九日通過,自十二月一日开始正式实施。
二零一九年二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提出“配合澳門建設世界旅遊休閒中心,允許澳門旅遊從業人員到橫琴提供相關服務”。二零一九年三月,國務院正式批復《橫琴國際休閒旅遊島建設方案》,明確“支持港澳合法導遊、領隊經橫琴旅遊主管部門培訓認證後,換發證件,在自貿試驗區所在設市區(或自貿試驗區)執業”。
本次立法是珠海市運用經濟特區立法權,將規劃綱要和建設方案賦予橫琴的改革措施予以法制化的具體實踐,從促進人員要素高效便捷流動的角度,減少港澳旅遊從業人員在橫琴新區的執業壁壘,拓寬其執業管道,為相關改革創新提供了法律依據和制度保障,有利於帶動區域旅遊發展,為實現大灣區旅遊業深度融合打下基礎。
該法規是珠海市人大常委會二零二零年立法計劃項目,法規草案審議期間,珠海市人大常委會開展了一系列調研論證工作,對草案進行反復研究修改,草案經珠海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兩次審議表決通過。
法規共十五條,主要規定了港澳旅遊從業人員的備案條件、執業程式、行為規範、監管措施和法律責任等內容。
(一)明確港澳旅遊從業人員的範圍。法規規定港澳旅遊從業人員,是指持有香港有效導遊證或者領隊證的香港居民,持有澳門有效導遊工作證的澳門居民。(二)明確港澳旅遊從業人員的備案條件和執業程式。法規規定港澳旅遊從業人員具備規定條件並經合法備案,可以在橫琴新區範圍內為遊客提供嚮導、講解以及相關旅遊服務;符合條件的港澳旅遊從業人員,可以向橫琴新區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備案,經培訓、認證後,換發橫琴新區旅遊從業人員專用證件;持證人員在橫琴新區執業,應當接受橫琴新區旅行社的委派。(三)明確對港澳旅遊從業人員執業活動的行為規範。(四)明確監管措施和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