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研究】 制度管理與制度學(連載二)

发布时间:2024/10/08 点击数:

作者簡介

彭和平,中國人民大學原校長助理,研究員。主要著作有《制度制勝之道》《制度學概論》《公共行政學》《城市管理學》等。主要譯著有《人事管理學》《組織行為學》《人事心理學》《公共關係學》《公共管理導論》等。


前面的話:

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使整個國家的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技術創新和制度創新要靠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的理論創新來推動。理論、技術、制度的先進性代表著一個公司、一個組織或一個國家的先進性,誰的理論、技術、制度處於領先地位,誰就能夠走在世界和時代的前列。


(續上期)

“制度”認識的兩個誤區和制度學的基本原理②


當國家立法機關通過了一項法律(如《婚姻法》)時,並沒有自動形成相應的法律制度(如婚姻制度),法律制度、婚姻制度的形成是國家執行機關嚴格執法的結果。制度的形成不僅要注重作出規定“三令五申”,更重要的是強調執行“乃設鈇鉞”,二者缺一不可。


制度始于規定,成於執行,這是制度學的一個很重要的原理。正如蓋房子,光有設計圖紙而不去施工,不能建成現實的大樓。光有規則和規定而不去執行,也不能形成現實的制度。規定一種制度形式和形成一種制度形式,分別屬於制度規定和制度執行兩個不同的過程,制度是在制度規定和制度執行相互作用的制度化過程中形成的。制度規定是組織生存發展的基因,相關機構和人員則像器官和細胞一樣通過制度執行構成整個組織的整體活動。古人所講的“建章立制”,很明確的論證了規章和制度的辯證關係,首先是“建章”,然後才是“立制”。


關於制度還有另外一個認識上的誤區,即制度主要起什麼作用?關於這個問題,普遍的回答是:“主要(作用)是規範和約束人的行為”。在經濟學、政治學、社會學和法學等研究領域中,有不少專家學者把制度定義為一種行為模式,認為它的作用主要是規範和約束人們的行為。這種認識仍然是值得推敲的。舉一個最簡單的例子來說,一個人對其父母的行為和對其子女的行為,或者對其上級的行為和對其下級的行為什麼會不一樣呢?這是因為他首先確認的是和對方彼此之間的關係,其次才能確認彼此之間的行為。人們在關係中的角色定位不同決定著其表現出來的行為也是不同的。東漢末年劉備、關羽、張飛“桃園三結義”首先規範的不是行為而是關係。制度的作用首先規範的是人們之間的社會關係,其次才能規範彼此之間的行為,只有規範了關係才能規範行為,不規範關係則不可能規範行為,這是制度學的第二個基本原理。


(未完待續 歡迎關注下一期內容:“制度”認識的兩個誤區和制度學的基本原理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