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學專題】與釋智明師父切磋中國傳統哲學精神(連載十七)

发布时间:2022/05/20 点击数:

(唐鹹正)


(連載十七)


編者按:

本報自019061期开始,一連三期刊載了釋智明師父的《探析中國哲學精神》一文(掃描下方二維碼可進入官網閱讀),文章引起學界關注及相關回應。本報自019070期開始連載由我國資源經濟學家及長期從事哲學研習學者唐咸正先生撰寫的《與釋智明師父切磋中國傳統哲學精神》一文,旨在建立一個對話、探討之平臺,令更多的學術觀點和學術精神在這裡碰撞出新的火花。此亦為《澳門導報》辦報之宗旨與初衷。掃描文章下方二維碼進入官網閱讀文章完整內容。


續上期(3.用評價把握中國傳統哲學精神的意義或價值之(1)有關基礎理論知識概要b/c/d/)


f.評價活動的操作程序和評價的標準。評價作為把握客觀存在的價值關係的一種觀念性活動,具有自己獨特的運作方式。這緣於在評價活動中所包含的兩層關係:第一層是評價主體與評價客體的關係,評價客體即評價活動所要揭示的對象,也就是價值關係。第二層是價 值主體與價值客體的關係,即價值關係兩端的關係。評價也就是要揭示價值主體與價值客體的關係。但價值主體在價值關係中並不是以實體的形態存在的,而是以價值主體的需要的形式存在的,即評價實際把握的是價值主體的需要與價值客體的效用(客觀有用性)的關係。基於這種認識,從邏輯上說,評價活動的操作程序是:(a)把握價值主體的需要;(b)把握價值客體的客觀有用性和功效;(c)以價值主體的需要衡量價值客體的客觀有用性和功效,判斷價質客體是否能夠滿足價值主體的需要。據此操作程序,又可以合乎邏輯地得出結論:所謂評價標準,就其實質而言,就是評價主體所把握和所理解的價值主體的需要。


(2)中國傳統哲學精神價值。以上概述的內容皆為一般價值及其評價的基礎原理和原則知識,以下的兩小節要將這些知識運用于中國傳統哲學精神的價值及其評價上。


 a.中國傳統哲學精神價值定義。作為精神價值,它同樣具有兩種形式的價值定義:


 其一,意義形式的價值定義:是指中國傳統哲學精神的效用(價值客體)對滿足人(包括個體、群體和社會三個層面)的精神需要(價值主體)所具有的功效(功能和效率)意義。如中國古代儒家士大夫所追求的根本精神需要是通過 “修身” 而得 “道” (指道本論)。據此界說,作為中國傳統哲學根本精神的 “道” 的意義形式的價值定義:是指 “道” 的效用(價值客體)對滿足士大夫的 “修身” 、齊家、治國、平天下等的需要(價值主體)所具有的功效意義。(注意:其中的 “修身” 對於其前的 “格物” 、 “致知” 、“誠意” 和 “正心” 來說是目的,而對於其後的 “齊家” 、 “治國” 、“平天下” 又是手段!)而我對 “道” 的本質規定性的理解是:世界的普遍本質和一般規律。 “道” 的效用皆緣於它。 用 “道” 的這個意義形式的價值定義來衡量,它顯然屬於 “哲念” 的範疇;而若用士大夫對 “道” 的高度信服和崇敬,並用之指導行動,作為一生為之奮鬥擬達到的最高精神境界目標來看,它又屬於信仰的範疇。


其二,關係形式的價值定義:是指人的精神需要(價值主體)和中國傳統哲學精神的效用(價值客體)之間在一定的時空環境條件下形成和實現的關係。仍以中國古代儒家士大夫通過 “修身”  而得“道” (價值客體) 的例子來加以說明。其關係形式的價值定義:是指士大夫的求 “道” 精神需要(價值主體)和其得到的“道” 的效用(價值客體)之間在一定的自然和社會等歷史環境條件下形成和實現的關係。這種價值關係同樣要在社會實踐中通過 “學以致用” ,做到 “知行合一” 才能實現。這個定義表明中國傳統哲學精神價值不是一個實體概念,而是一個關係概念,它由三個內在要素(即主體的精神需要、客體——中國傳統哲學精神的效用和這兩者關係的內容——中國傳統哲學精神的效用對滿足士大夫的求 “道” 精神需要所具有的功效意義。簡稱需要、效用和意義三要素。)和一個自然及社會等歷史環境條件因素構成和決定。這三個內在要素自身及其存在的自然和社會等歷史環境條件因素發生變化,都會導致中國傳統哲學精神價值關係的內容和價值概念的內涵和外延發生變化。


(未完待續,請繼續關注下期: 3.用評價把握中國傳統哲學精神的意義或價值之 (2)中國傳統哲學精神價值之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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