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導報】澳門醫療人員在琴醫療機構可依規執業
(本報消息) 5月31日,珠海市人大常委會、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執委會召開新聞發佈會,公佈《澳門特別行政區醫療人員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執業管理規定》(以下簡稱《醫療人員管理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藥學技術人員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藥品零售單位執業備案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藥學技術人員管理規定》)兩部法規。法規由珠海市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這是合作區繼第一部綜合性法規《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發展促進條例》後出台的第一批專项法規,是用足用好珠海經濟特區立法權開展“小切口”立法創新的首批成果。
十五類澳門醫療人員在琴醫療機構可依規執業
《醫療人員管理規定》在探索對澳醫療合作方面實行更加靈活、開放的規定,允許具有澳門居民身份、持有澳門有效醫療人員資格認可證書並屬於澳門第18/2020號法律《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制度》適用範圍的15類醫療人員,在澳門從事相關執業活動滿兩年後,以及不存在內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從事醫療衛生服務的情形,經註冊並取得執業證書便可在合作區範圍內提供與其資格認可證書相符的醫療服務,無需再通過內地資格考試或短期行醫、短期執業制度申請。
該法規明確,在合作區取得執業證書的澳門醫生、中醫生和牙科醫生在其執業的合作區醫療機構具有處方權。在澳門從事五年以上臨床工作的澳門中醫生可申請在合作區設立中醫診所,較此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申請人是否為永久性居民、是否取得內地醫師資格證不作要求。
澳門藥學技術人員依規可在琴藥品零售單位提供藥學服務
《藥學技術人員管理規定》明確了適用對象、執業條件、執業方式、備案程序、繼續教育、監督管理等內容。該法規明確澳門藥劑師、中藥師、中醫生和藥房技術助理符合規定條件並經合作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後,即可在合作區藥品零售單位直接提供藥學服務,無需參加內地相應考試,將為澳門藥學技術人員跨境執業提供便利。
根據該法規規定,經合作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澳門藥學技術人員,可以受聘於合作區具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零售單位,也可以申請藥品零售許可,開辦藥店;合作區藥品零售單位配備已備案的澳門藥劑師、中藥師的,分別視同已配備內地執業藥師、執業中藥師;配備已備案的澳門藥房技術助理、中醫生的,分別視同已配備內地其他藥學、中藥學技術人員。
編 輯 |李偉強
新媒體 |東方曉雲
審 校 |明